高铁上调整座椅靠背压坏后座乘客电脑 法院判赔3000余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周雨柔 付琦)旅客坐高铁时会下意识地调整自己的座椅角度,以便更舒适地乘车。这个小小的动作稍不注意,容易导致了纠纷产生。今日,湖南高院通报了一起纠纷案例,大学生王某乘坐高铁,放在桌上的笔记本电脑被前排乘客调座位时压坏,最终,法院判决前排乘客担责70%。
2022年3月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从深圳前往武汉。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买不久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慎压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造成电脑显示屏损坏。王某遂向乘警寻求帮助,后双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往派出所,但在派出所协商未成。急于赶时间的王某于当日再次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往武汉。到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往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始终未得到赔偿的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故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注意和提示后排旅客。但刘某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造成王某笔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使用时,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其他部分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除去高铁票手续费15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88.5-15)*70%=3341.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提醒,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对他人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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