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派送虚假低价宣传单,送货员被判赔偿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余航)因在竞争对手产品包裹中夹带虚假低价宣传单,导致企业商誉受损,天心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定送货员陈某通过“隐形”投放虚假价格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受害企业1万元。7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
原告是一家从事五金产品制造、批发和零售的公司,生产开关等系列产品,在长沙市设有销售处。2023年12月3日,被告陈某来到该公司销售处物流发货地,偷偷将印制该公司开关插座的宣传单塞入原告发货给客户的货品中。但是,该宣传单上所有产品价格均显著低于原告出厂价。
原告客户收到塞有该宣传单的货物后,严重质疑原告信誉,认为原告售卖出的产品价位严重虚高。原告调取监控后才发现系被告所为,于是将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万元。
诉讼中,原告质疑陈某系其他开关品牌销售商合伙人,但无证据证明。陈某则辩称,只是为其他电器品牌送货,顺带为他们发一些传单,也不知道原告产品价格,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当天自己发了很多其他传单,不记得塞进原告客户的是何种传单。”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系其他电器品牌的实际经营者,但据被告自认,被告属于其他电器品牌送货员且代发传单,通过提供个人劳务服务参与了市场经营,具有经营者身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主体。被告作为与原告品牌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器品牌货品配送人员,其配送的品牌货品的销量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收入,从此种意义上而言,原告与被告具有间接的竞争关系。
被告向原告客户货品塞入的传单,其中价格与原告正常价格差别显著且毫无依据,内容虚假。原告客户收到传单后对原告信用产生了怀疑,使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被告随机向原告不特定客户投放虚假内容传单,系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本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具体上,行为人传播了虚假信息,并给人以权利人自己“不小心”误将传单放置客户货品中的假象,且已实际导致权利人客户对其商业声誉产生怀疑。毫无疑问,此类行为并非正常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损害了竞争对手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正因如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否定评价,但囿于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为同业品牌经销商,只是基于现有证据以其同业品牌配送员身份作出如上金额的判赔。但是,判决对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场与态度是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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