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义务不履行,老板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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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辉霞)“进货查验”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履行的基础性义务。记者今天从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两起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是否履行这一义务,经营者所需承担的风险和法律后果有何差别。

  冯校长火锅店是开福区的一家小餐饮门店。今年初,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该火锅店用餐时,发现菜品“精品千层肚”餐盘内的生菜叶上有异物小黑虫。执法人员于是对这家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这个过程中,该店老板现场提交了涉案生菜、千层肚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元,并处罚款3000元。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其履行查验义务的证据。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应承担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开福区陶金龙饭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在年初的时候,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这家店采购的“雄鱼(淡水鱼)”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这个检测结果出来后,这家店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没有申请复检。经查,这家店购入涉案“雄鱼(淡水鱼)”时未索取“雄鱼(淡水鱼)”检测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食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经营者要强化自己的主体责任意识,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能够提供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材料,以降低食品经营风险。

【作者:周辉霞】 【编辑:易隽】
关键词: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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