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破坏耕地行为,湖南有了自己的鉴定标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范宏欢 通讯员 刘琰)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破解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难”问题,近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湖南省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夯实耕地保护工作基础。
如何鉴定耕地破坏的程度?《办法》明确,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确认为违法占用的;二是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面积达到10亩(含)以上,涉嫌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此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鉴定技术单位开展耕地破坏程度鉴定。鉴定技术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且具备土壤、地质等外业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及技术力量。鉴定技术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鉴定,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报告》。
《办法》规定,省级和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认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报告的行政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察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
《办法》还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的程序。一是申请,案件查办机关作为申请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行政认定申请。二是受理,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进行初审。三是技术审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技术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四是行政会审,会审的时间与技术审查的时间相同。五是出具认定意见,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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