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父亲擅自带走儿子,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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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陈丹 张篮芝)夫妻分居后,丈夫擅自把未成年儿子带走,并阻碍妻子探视。为此,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记者23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起婚内监护权纠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孩子暂由母亲直接抚养,此后双方如解除婚姻关系可另行依法或协商变更。

蔡先生与黄女士婚后生育一子小蔡,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并分开居住,小蔡随母亲共同生活。在此期间,蔡先生未经黄女士同意,擅自将不满2岁的小蔡带走,并阻碍黄女士探视。黄女士以监护权纠纷为由诉至芙蓉区法院,请求蔡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将小蔡交回母亲抚养。

蔡先生认为,自己具有丈夫和父亲身份,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请求权基础,自己不存在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小蔡由自己监护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芙蓉区法院委托妇联指派的社会观护员进行社会观护,调查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这是其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基本人格权益。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并分居。黄女士未阻碍蔡先生探望孩子,但蔡先生却擅自带走孩子,既是对双方平等监护权的侵害,也伤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对此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因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到两人现已分居生活,无法共同直接抚养婚生子,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从法定监护人中暂时确定一人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此后双方如解除婚姻关系可另行依法或协商变更。综合考虑婚生子年龄、双方抚养能力、观护调查结论等因素,判决小蔡暂由母亲黄女士直接抚养,黄女士应对蔡先生探望子女给予充分协助配合。

一审判决后,蔡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子女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是亲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未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居期间,如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以监护权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还可以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法官表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各类情形。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可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非唯一因素,“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作者:李广军】 【编辑:肖娟】
关键词:芙蓉区法院 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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