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漏水,十余年拒缴物业费 法院:按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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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因为房屋漏水,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承担好日常维护义务,拒缴物业费长达10余年,物业公司遂将业主告上法庭。开福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按70%支付所欠物业费。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记者22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10余年拒缴物业费2.7万余元

印女士系开福区某小区业主,2013年7月起,其以漏雨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物业费,到2024年5月已拖欠物业费2.7万余元。某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未果,诉至开福区法院。

印女士表示,她家漏水位置属于建筑物非专有部分,某物业公司有日常维护义务。因该漏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居住,多次向物业反映均得不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某物业公司没有承担好日常维护义务,才拒缴物业费。

按70%支持物业公司主张物业费

开福区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印女士应当支付物业费。关于房屋漏水问题,某物业公司与印女士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房屋卖方,并不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某物业公司已将印女士报修问题向建设单位反映,并申请了专项维修资金修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已基本尽到相应职责,印女士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但考虑到印女士房屋漏水位置属于建筑物非专有部分,某物业公司有日常维护义务,因该漏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严重影响印女士一家日常生活居住,故酌情按70%支持某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共计1.9万余元。同时,考虑到印女士并非恶意欠付,且为督促某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印女士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认为,某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并提供了物业服务,已基本尽到相应的物业服务职责,印女士作为小区业主,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印女士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影响其居住使用,但此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印女士以此拒缴物业服务管理费,理由不成立。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问题,而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可馨】
关键词:长沙市中院 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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