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6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任波 通讯员 龙耀华 雷智)12日上午,湖南财经经济学院第二教学楼2102报告厅里,坐满了来自长沙考古、文博单位、长沙城发集团、城市更新公司的代表以及湖南财经经济学院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瑞站上讲台,带来一场题为《西汉诸侯王陵与列侯墓研究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这是汉长沙国考古遗址公园为迎接第20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而策划的系列活动之一。
“郡国并行”到“七国之乱” 诸侯王的地位远高列侯
刘瑞教授深耕田野考古多年,先后参与阿房宫、栎阳城、昆明池、中渭桥等重大考古项目,出版多部专著。讲座一开场,他先从汉代的政治制度切入:汉初吸取秦亡教训,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分封诸侯王和列侯,形成郡国并行制。王与侯虽同为分封,但地位悬殊——诸侯王印章可用黄金橐驼钮,印文称“玺”;列侯只能使用龟钮金印,印文称“印”。
刘瑞教授分析,分封制既有藩卫京师的作用,比如诛灭吕氏势力时各地诸侯出力,也为天子提供了备选——文帝、海昏侯都是从诸侯王登上皇位。但弊端同样明显,景帝时期的七国之乱就是严重危机。从文帝、景帝到武帝,朝廷一直在实施削弱诸侯王的政策,而功臣侯群体则随着人口复苏,封户从最初“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发展到“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
王陵形制“百花齐放” 玉衣使用并非定制
墓葬是研究汉代制度的重要窗口。刘瑞教授梳理了异姓诸侯王(如赵王张耳、吴氏长沙国、吕氏诸王)和同姓诸侯王(楚、梁、鲁、齐、中山、河间、江都等国)的陵墓实例。他指出,西汉早期诸侯王陵基本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形制上“百花齐放”:长沙国王陵多为竖穴岩坑墓(如长沙陡壁山汉墓、象鼻山1号墓、望城坡渔阳墓等均为竖穴岩坑墓),楚王陵则多为崖洞墓。墓道数量上,王侯墓多为双墓道或单墓道,少于帝陵的四墓道。墓道方向也不统一,有的一致,有的不一致。
玉衣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刘瑞教授说,使用玉衣可能在楚国开始,逐渐被其他诸侯王接受。大约从武帝开始,诸侯王使用玉衣增多,但很长时间里,用玉衣、不用玉衣、不用玉衣但用玉葬具的情况共存。即使使用玉衣,形制也没有形成定制。西汉一代,诸侯王陵的趋同性直到武帝时期才开始加强,但各地、各国诸侯王陵与本国历代王陵相比仍呈现出明显的时代性差异。
《葬律》揭秘墓园规制 马王堆汉墓是否“葬过律”
列侯葬制方面,刘瑞教授重点介绍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出土的《葬律》简牍。这是首次从法律条文层面发现列侯墓园的规定,年代在汉武帝之前。《葬律》规定:列侯墓茔东西四十五丈(合103.5米),南北四十二丈(96.6米),面积近一万平方米;祠舍盖地方六丈(13.8米)。但考古发现往往超出这一标准——西安凤栖原富平侯张安世墓地面积约31005平方米,是《葬律》规定的三倍有余;《汉书》载董贤墓“周垣数里”,远超不足一里的律令规定。刘瑞教授解释,这些超规现象或为天子特赐,或反映制度的发展变化。
《葬律》还规定列侯墓园为“重园垣之”,即内外双重陵垣,由此推测帝陵、诸侯王陵应为三重陵垣。“中垣为门,外为阙”,阙也是列侯墓葬的重要组成。刘瑞教授指出,列侯墓葬有法可依,违反规定后果严重。《史记》载“不害坐葬过律,国除”。但考古中发现不少与《葬律》不符的列侯墓,如何判定它们是“葬过律”还是特赐,是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他特别提到,马王堆汉墓一号、二号墓既有符合《葬律》之处,也有不符合之处。而汉代早期对诸侯王的埋葬可能没有严格制约——《葬律》不及于诸侯王,列侯则受到法律约束。
遗产日期间,桃花岭组团推出《南国汉韵——汉长沙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汇报展》,以王陵出土文物为线索梳理汉长沙国发展历程。接下来,公园还将发布《传世文献中汉长沙国史料汇编(初集)》,为学者和爱好者提供丰富的文化创作素材。

